| 江财〔2007〕64 号 区属各单位、各协议供应商: 我区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空调、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及附属产品:服务器、兼容机、投影仪、扫描仪、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纸张、耗材(墨盒、硒鼓、碳粉等)(以下简称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以来,通过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管力度,在严格支出管理,提高各协议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满足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经公开招标,重新确定为我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协议供应商(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必须实行政府协议供货制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若同种品牌计算机采购数量在10台、公务用车在10辆以上,不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另行组织政府采购。若特殊原因,协议供应商无法提供采购人所需的货物,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江汉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经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区政府采购办进行采购。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品牌后,要在同品牌的协议供应商中进行询价,按照价格最低、服务最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开出《政府采购验收提货单》。采购人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验收提货单》上加盖公章,并把原始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及签字同意支付,交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一并作为付款依据。 三、管理规定 (一)各协议供应商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实行挂牌服务,按所中标品牌供货,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各协议供应商所供产品的采购合同价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不得高于投标承诺价格,如产品价格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区政府采购办,协商确定新的政府采购价格,协议供应商不得擅自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资金结算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办理。 四、协议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止。 五、其他事项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协议供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采购人、各协议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将拒付资金。各协议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投标承诺和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政府采购举报电话:85728222。 附件: 1、江汉区政府采购空调协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2、江汉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3、江汉区政府采购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协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4、江汉区政府采购附属产品:服务器、兼容机、投影仪、扫描仪、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纸张、耗材(墨盒、硒鼓、碳粉等)协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5、江汉区政府采购空调协议供应商优惠价格一览表 6、江汉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应商价格及服务承诺 7、江汉区政府采购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协议供应商价格及服务承诺 8、江汉区政府采购附属产品:服务器、兼容机、投影仪、扫描仪、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纸张、耗材(墨盒、硒鼓、碳粉等)协议供应商价格及服务承诺 9、承诺书(样本)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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