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
培训实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财会〔2006〕227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单位的管理,根据《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培训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会计类培训的社会培训单位,均应到我市市、区财政部门备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单位需到市财政局备案)。
二、从事会计类培训的社会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
2、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均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教学场所;
4、有稳定的能胜任教学任务的师资力量;
5、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6、有必要的现代化管理设施及畅通的通讯工具。
从事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单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30台以上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微机,人机比例1:1,并能够提供学员进行局域网操作环境和因特网操作环境;
2、有1-2名计算机专业或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凭、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3、管理人员中必须有1-2名计算机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单位需向市、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附件(含次表1、2)];
2、办学许可证(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已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7、教学管理制度。
备案人应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区财政部门将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各区财政局应自接受社会培训单位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将备案单位基本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在武汉市财政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已在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单位设立分支机构,需将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送原备案财政部门备案。
五、社会培训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原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设立从事会计类培训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含次表1、2)];
2、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3、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4、社会培训单位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社会培训单位应在人事、财务、教学质量、内部制度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六、各社会培训单位备案有效期自市、区财政部门接受其备案之日起两年内。
七、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受理的社会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坏的社会培训单位,取消其备案资格。
附件: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培训项目类型: 填写日期:
单位名称(盖章): 分支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分支机构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电话: | 联系人: |
管理人员人数: 人 | 教师人数: 人 |
法人手机: 分支机构负责人手机: | 联系人手机: |
教学地址: | 教学面积: |
产权关系: | 计算机数量、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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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亦作为《武汉市社会培训单位设立从事会计类培训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
次表1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次表2
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