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 1、公务用机动车辆: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客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卡车、专用汽车等; 2、一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吸尘器和办公家具; 3、专用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和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保安监控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以及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用软件、图书资料、制服及劳保用品。 (二) 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工程。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市政、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三) 服务类 1、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印刷、软件开发、物业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后,方可进行采购活动。 1、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类项目。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公务用车除外)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四、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按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主管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采购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确定的空调机、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8类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上所列的节能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