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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发布时间:2005-9-7 累计点击数:
   1、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江汉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经财政主管科室审批后交政府采购办。
   2、政府采购办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核准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经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并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
   4、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审阅认可后交采购办备案。
   5、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招标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6、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在武汉市政府采购办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7、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采购单位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8、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9、采购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10、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金落实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中标供应商持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凭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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