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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汉区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江政办[2004]142号)
发布时间:2004-10-15 累计点击数: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汉区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江汉区2005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一)货物类
1、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客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卡车、专用汽车等公务用机动车辆。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以及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
3、专用设备: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以及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制服及劳保用品。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屋及设施的新建、该舰、扩建、修缮、装修工程。
2、预算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市政、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印刷、软件开发、物业管理、工程监理、系统集成。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采购人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分散采购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
1、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类项目。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以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公务用车除外)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同一品牌超过10辆以上的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
不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的同时,必须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于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项目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年内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金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行为。
(四)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公务用车、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五)《中国财经报》、《武汉晚报》中国武汉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wuhan)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六)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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