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违法行为 对一般违法采购行为承担改正、被警告、罚款和责任人处分通报有关责任。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却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有关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构成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 对构成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采购行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责任。 采购人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采购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如果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并因采购合同履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不按规定集中采购和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与结果的违法行为 对不按规定实行委托集中采购和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与结果的违法采购行为分别承担改正、被停拨预算资金及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 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采购预算支付资金,由上级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项目的标准和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 对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承担经济处罚和责任人处分直至刑事责任。 采购人违法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的违法行为 对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的违法采购行为承担改正和责任人处分责任。采购单位或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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