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自觉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使政府采购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法律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凡纳入由省级以上政府(或授权机构)确定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含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 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与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贿赂和其他利益。 认真编报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将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单位)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和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 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采购 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的,应事先获得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时,应当分别符合其法定的具体采购条件。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都应遵循法定程序。邀请招标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 20日;出现法定废标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该项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如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事先经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采购人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凡大型或复杂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负责。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 按照《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平等自愿原则以及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履行合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依法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额10%的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过错一方或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回避和文件保存的有关规定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必须自行回避,或接受供应商的申请进行回避;采购活动所有法定必备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至少15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正确对待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事项 及时就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质疑依法作出答复;应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者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投诉处理期间,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不得超过30日)。 自觉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应接受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执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采购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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