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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知识
发布时间:2004-10-19 累计点击数:
协议供货的概念、特点
 
    协议供货是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文发达国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
    不难看出,这种采购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采购的商品一般是相对标准化的,它们的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量清算。二是建立在商业诚信的基础上。协议供货可以说完全是商业诚信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商业长期发展趋向成熟的结果,只有买卖双方具有良好“信用等级”,能够令对方充分信任,才能保证长期供货合同工的有效履行,避免商业欺诈。因此,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是具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三是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四是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
    协议供货方式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节省了采购成本,采购者不必每次都费神地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对它们进行资格预审,也不用每采购一批商品都有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因此,这种采购方式逐渐被很多大公司采用,进而被引入到政府和国防采购领域,广泛应用于政府办公用品、基础设施建设材料、军队劳保用品、武器装备等项目的采购中。
 
我国的协议供货制
   
    我国引入协议供货制的时间并不长。起初是在国际贸易、对外交往中应国外采购商的要求开始试行,主要是限于钢材、大宗初级产品等,后来领域逐渐扩大,直到今年才被引入政府采购领域进行试点。如今,不仅一些使用除行政经费外的国库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中央单位开始试行协议供货采购制,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中也开始试行这一方法。
    我国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制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门文件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按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订货联系方式订货,中标供应商根据承诺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协议供货的当事方有三个:采购单位、供应商和财政部门。采购单位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将各单位采购计划统一汇总、研究,制定总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通常是多家),进行批量采购;中标供应商与财政部门签署《协议供货承诺书》,并由后者以文件形式将该《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知采购单位;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标准合同),交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签署,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按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订货联系方式订货,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内,负责向采购单位提供其中标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的金额向中标供应商划拨相关款项。
    协议供货的法律文本有两个,分别是《协议供货承诺书》和《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前者是协议供货的基础,是证明供货商为协议供货中标商并规范其总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后者是政府采购原始凭证,规范供需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
    从实际运作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以下好处:多家对多家采购,中标供应商和品牌商品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一次招标、多次采购、采购活动集中,可以更好地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招标和采购成本;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者需求的及时性;政府采购的投资示范效应,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护和支持国内供应商,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树立商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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