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江汉区2003-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政办[2003]100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支出,进一步推进全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全区2004年度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将实行协议供货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一律实行协议采购。一次性购公务用车10台以上、购办公用空调50台以上、购计算机50台以上或金额达到30万元的(公务用车视实际情况而定)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二、协议期限
服务协议期限暂定一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2)的承诺,向各区属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中标供应商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动态,区政府采购办将在江汉区政府有关网站上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协议价格、售后服务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
三、采购程序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选择相应品牌、对应的协议供应商,并填报《江汉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经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交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开具《提货通知单》,各协议供应商根据《提货通知单》发货。各单位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在《提货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资金结算
各单位在领取《提货通知单》时应将采购资金及时划转到江汉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协议供应商凭《提货通知单》、购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到江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价格办理结算手续。
五、优惠政策
协议采购公务用车、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协议价,是在产品进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的,具体情况详见《江汉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价格及服务承诺表》(附件3)。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各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六、其他事项
1、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市场价格调整,协议供应商应报书面文件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后进行价格调整。
2、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项协议供货制度,因特殊业务要求需要购置协议品牌以外产品的,可经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按原规定办理。
七、权益保护及违规处理
1、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2、各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过程中,遇有供应商不能及时按中标价格交付中标产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行为,可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经核实属实并协调两次及两次以上,中标供应商仍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事项予以解决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报请财政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供货商资格等处罚。此类违约行为包括:
(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各采购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不能低于原型号配置且已经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时,中标人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3)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4)中标供应商不遵守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单位的有效投诉,中标供应商未能及时解决的。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和举报违反此项协议供货制度的违纪违规问题。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此项协议供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到非协议供货商采购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04年度江汉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2、江汉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承诺书
3、2004年度江汉区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价格及服务承诺
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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