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汉区财政局关于编制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 江财[2004]2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区属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目前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中有113个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已编制采购预算的单位也存在编制不完整的情况,为做好2004年全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部门预算的顺利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各预算单位,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内容:各单位要将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对照《江汉区2003-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江政办[2003]100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包括机关本身和所属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项目分类: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3大类。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环保、绿化等建设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如兼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二者以上难以认定其归属的项目,按占资金比例最高的确定类别。 三、编报时间: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2004年2月10日前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表》上报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 四、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中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单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促进预算编制细化、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措施。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2、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部门预算中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采购活动,财政将不予拨款。各单位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3、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无特殊情况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4、政府采购预算将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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