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汉区财政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江财[2004]13号 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江汉区政府采购运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办[2004]43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江汉区2003—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江政办[2003]100号)的规定,现就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属于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及时按预算编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作为年度内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执行。对零星分散项目的采购可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具体采购项目、数量及采购预算等内容。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提前提出采购申请,避免突击性、临时性的采购给工作带来不便。由财政预算内外拨款安排的,应在当年10月前提出采购申请,以确保年内能采购完毕。 (四)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组织形式分类实施,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资金开展采购活动,不得突破采购预算,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属于财政安排及配套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程序 (一)政府采购计划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将《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送财政部门。 1、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应是政府采购预算中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 2、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查有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3、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前10日将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计划表)加盖公章以后报送财政部门。 (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不含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配套的部分)购买的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由区各主管部门将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单独汇总,报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项目、数量或采购预算资金的,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的其他单位或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特殊项目,各单位必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三、 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各主管部门要确定内部的牵头机构和具体联系人员,以便做好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以及所属基层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情况,将列入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同时,财政部门还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对有关单位采购运作情况进行专项评审。 附件:江汉区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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