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处理处罚
《补充规定》第(二十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变动注册资本文件复制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4、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6、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7、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8、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相关规定
被处罚单位应在《财政检查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内将缴款汇交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对《财政检查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应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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