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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理处罚
发布时间:2004-10-12 资料来源:监督检查科 累计点击数: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依据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处理处罚
  《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物价部门责令将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上一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违法金额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越权审批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或者标准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3、征收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金额,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非财务机构管理预算外资金的;
  2、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
  3、截留、坐支预算外资金的;
  4、擅自处理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的。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将预算外资金转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卖、转让以及违反规定印制、销毁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票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金额的,没收违法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工资、资金、补贴和福利,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收缴其违法违规资金;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拖延、拒绝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以及内设机构多头开户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资料来源: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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