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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法规,拟订或者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等,参与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网络,负责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制定政府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有特殊要求、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负责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服务事项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汉区财政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办事程序
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主管科室审核同意后,采购办审批。
办事条件
办理对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各类公务用机动车辆。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
3、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 洗衣机、吸尘器。
4、各类办公家具: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5、办公用纸以及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的办公消耗用品。
6、物资:采购人单个项目或年批量采购在3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7、专用材料: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8、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二)工程类
1、采购人单个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工程;
2、采购人单个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2、采购人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印刷、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3、会议(大型会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采购人采购货物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3、所有服务类项目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公开招标信息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媒体公开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前获得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程序
1、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3、确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4、编制招标文件。
5、发布采购信息。
6、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7、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
10、政府采购资金的收付。
11、建立政府采购档案。
12、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13、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管理。
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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