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局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创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拟定全局财政调查研究计划和财政工作目标;组织并参与财政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议案,有关政务督办及协调工作;负责财政依法行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所得税调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应诉及赔偿案件工作。
区级国家赔偿费管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1、区级国家赔偿费用适用范围:
本区区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给赔偿请求人赔偿费用。
2、申请区级国家赔偿费用程序:
(1)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
因单位预算经费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在赔偿义务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
(2)赔偿义务机关应递交《请求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申请书》,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①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③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④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⑤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⑥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有关凭据;
⑦已支付赔偿金的有关凭据;
⑧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3)区财政局经审查核实,作出是否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书面决定。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受理
办事依据
《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
办事程序
1、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3)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4)听证结束后;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