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江汉区财政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
离汉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干部离汉外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离汉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局干部凡因公离汉外出参观考察、经贸洽谈、学习培训等活动,应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出行。
2、因公外出报批程序:各科室目标责任人离汉外出,应提前2天提出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外出事由、人员组成、前往地点、行程安排和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经局长同意后,报组织人事监察科备案。各科副职及一般干部需提前2天报科室目标责任人,分管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再报组织人事监察科备案。
3、凡利用休息时间离汉外出探亲、访友、旅游和进行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也应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程序按第2条执行,报告形式口头、书面均可。
4、因公、因私出国(境),按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外经贸局有关出国人员审批文件精神办理。
5、外出人员回汉后,要及时向组织人事监察科回告。
6、全局干部要自觉遵守外出请示报告制度,讲求规范性,增强纪律性。
二○○四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