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简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武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江汉区发展战略,编制本区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订本区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研究提出运用财政、税收及其他政策对经济运行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订本区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三、贯彻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本区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管理本区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制订并落实本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本区公共支出;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支出政策并制订本区开支标准;制定本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六、负责办理、监督本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
七、负责管理政府债务,制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订本区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制订本区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指导本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区党政机关汽车定编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障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区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十一、根据《会计法》和武汉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区的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检查、反映本区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本区财政管理的建议; 负责财政登记工作。
十三、贯彻国家、省、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